嵊泗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方案

2008-9-19 10:06:53  作者:教务处 (阅读次数:

 
(试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高中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嵊泗中学新课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要求,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公正,评价主体互动,评价内容多元,评价过程动态的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要体现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要求。
(二)操作性原则。方案实施要为各界理解与接受,操作简便、直观。方案的指标体系合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操作实现信息化。
(三)公平性原则。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提前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科学。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功能。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适当收录反映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描述与实证材料。正确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三、 内容与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文化素养、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六个方面。
    1. 道德与公民素养。主要包括爱国情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法制观念、责任意识等方面。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国爱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2. 学习能力与文化素养。主要包括学习兴趣、学习态度与方法、学习成绩等方面。要求学生有终身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3. 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理解与认同他人、团队精神等方面。要求学生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4. 运动与健康。主要包括运动技能与习惯、心理健康水平等方面。要求学生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健康的向上的心理表现。
5. 审美与表现。主要包括艺术欣赏与艺术表现能力等方面。要求学生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6.实践与创新。主要包括研究性学习、社会综合实践、社区服务及创造能力等方面。要求学生积极参加研究性学习,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精神;积极参加社会综合实践和社区服务,有动手实践能力;有较强的反思、逆向思维和创新意识和创造发明的意识。
   (二) 评价等第
    1. 道德与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休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表现”栏中。
    2. 学习能力与文化素养、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基本符合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
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实践与创新方面得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中表现突出,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其他。
四、 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嵊泗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项评价小组。
  嵊泗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建军     副组长:  陈宽国
成员:毛晓君  朱慧燕  严国锋  各年级组长
      各年级家长代表
 
     (二)实施要求            
 1、全校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评价表进入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每学期通过教务管理软件进行信息输入和输出。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文化素养、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2、评价在每个学期和学年末进行。一般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专项评价小组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专项评价小组评价一般应依据有记载的材料进行,力戒凭印象评价。对拟确定评价等第为A或评价等第为不合格(含D)的学生,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15日以上。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五、 结果应用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总表)作为学生档案的组成部分。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学生的“道德与公民素养”达不到“合格”,不能毕业。
    六、 保障制度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则道德与公民素养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是毕业当年的,则取消其毕业资格。
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认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开工作,做到学生综合素质“阳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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